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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DAP
          信息來源: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:2012-3-19 16:41:57 閱讀次數:次 我要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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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》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DAP

         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R2010

          目的地交貨(填寫指定目的地)

          引言

          本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,包括多式運輸在內。

          “目的地交貨” 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,將裝載于到達的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,即完成交貨。賣方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為止的一切風險。

          各當事人應盡可能清楚地指明位于指定目的地內的一個地點,因為至該地點的風險歸賣方負擔。賣方應取得一份符合該要求的運輸合同。如果賣方按照其運輸合同負擔目的地與卸貨有關的費用,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,該費用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。

          DAP術語語要求賣方在清關適用的地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。然而,賣方并無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,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。

          A賣方義務

          B 買方義務

          A1 賣方的一般義務

         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買賣合同要求的貨物和商業發票,以及按合同規定需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明貨物符合合同的憑證。

          A1A10中所提及的任何單據,如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慣例,均可為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記錄或程序。.

          B1 買方的一般義務

          買方必須依照買賣合同規定支付價款。

          B1B10中所提及的任何單據,如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慣例,均可為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記錄或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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